关于标准版权问题
讨论标准该不该免费开放,不可回避的是标准的版权问题,必须清晰地做出回答。
标准有版权吗?回答是肯定的。中国的标准有版权吗?回答也应该是肯定的。为什么应该是?因为在中国,标准版权这个概念目前还很模糊,一如我们过去对待知识产权曾经很模糊一样。“入世”以来,内求外压,大势所趋,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的上表现好多了。可是在中国的标准版权问题上,由于长期以来主张这种权利的责任主体缺失,无人负责,所以至今依然模糊着。这种缺失和无人负责,实质上才是导致国家标准免费开放主张出现之根源所在。
版权也叫著作权,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也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包含著作或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上述所有权利,都是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知识产权。版权的期限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对法人单位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这就是版权保护的基本概念,其核心是尊重知识和知识产权。
最早对版权实行保护的是英国。早在1710年,英国的安妮女王就颁布法令,废除王室对出版的垄断,承认作者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之后,法国也在1793年颁布版权法,清晰规定了版权的概念。现在,不但国际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有这方面的立法,联合国也主导制定了相关的国际公约,中国是参加国之一。
说到技术标准,由于最初的形态也是以文本形式出现的印刷品,属于出版物,所以从一开始就享有版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依法保护标准版权不受侵犯,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将版权保护写进国家民事法典。标准版权当在此列。所以,保护标准版权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问题,破坏标准版权属于违法。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保护标准是保护谁?这涉及到标准的所有者,或者说,谁是主张标准版权保护的主体对象,谁在中国享有标准著作权?为什么只提中国?因为同样的问题在发达国家是不存在的,从标准做为出版物的第一天起,就已经明确谁是标准的制定人即所有者了。发达国家的标准制定人和所有者是谁呢?联邦政府?地方政府?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不是,政府只发布与法律法规相关的东西,才没有精力和预算做这些纯技术性的工作呢。标准只能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标准组织来制定和所有。政府要参加有关标准的制定可以,对不起,只能派员以“利益相关方”的身份和其他人一样平等参与,所提意见也只能做为普通成员的一票加以对待和认可。政府所做的事,只是要指定一个组织代表本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实行法律保护而已。以美国为例,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虽然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可它并不是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标准机构。在美国,有上百个标准组织,比ANSI有影响力的还有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等。这些标准组织都能制定和发布标准,且具有更强的专业影响力和权威性。它们制定的标准不但受到美国的法律保护,在国际上也同样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当然,这些标准组织的经费也只能羊毛出在羊身上,靠着制标准、卖标准和开展标准化服务支持其运转,政府不会给他们一文钱。他们能活下去吗?别担心,这些标准化机构历经了几十年、上百年的考验,仍然长盛不衰。
那么在中国,究竟谁是标准制定人呢?可以说谁都是,谁又都不是,这就是我说的模糊状态。
有人说应该是各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是。国际上也不是,因为它不是独立法人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只承担标准研究、起草和修订工作,无权批准和发布标准。有人说是在标准文本上署名的单位或个人。也不是。国外的任何标准都没有这种署名,有了反而容易模糊版权所有人的界限,只有在中国这么做了,当然不是从一开始,而是从改革开放之后。这样做的唯一理由是“有助于标准化工作者评聘职称”和“便于上级考核”。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人关心自己的工作被认可是可以理解的,可是他们是不是也关心标准的版权呢?当然不会,因为关心了也没用,与已无关。有人说,那自然是政府了,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吗?当然不对,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放开搞活的条件下。政府不是早就说好不能再包办这些本应放给市场,不该办也办不好的具体业务了吗?不是说要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这方面的作用吗?说不是政府,又有些瓜葛,扯不断,理还乱。为什么?因为政府不但出了人,也出了钱,要订计划,做预算,拨经费,还要检查标准制定进度和落实情况,忙得不亦说乎。于是有人就说,标准既然是国家批的,钱也是国家给的,版权当然应由国家支配。看似有理,但有两点错误:一是政府的钱叫标准补助经费,这点费用,对于制定重要的技术标准只能是杯水车薪:二是标准不是由公务的完成的政府公文(现在许多懒政的公务员甚至把这样的事情也上指下派让别人来干),而是由许多专家和第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也包括许多劳动者付出那么多高技术劳动才凝结而成的知识结晶。表面地看问题,不假思索地做结论,无异于把皮球扔回到三百年前,在英国安妮女王还没有为版权立法的时候,所有出版物权利都为国家(王室)所有,与作者无关。
其实,有关部门在推进国家标准公开的工作方案中也羞羞答答地承认了标准有版权保护问题,只是表达的方式令人费解。相关文件指出,要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国内呢?也有这样处相矛盾地表述:“国家标准公开应当保护标准版权,维护标准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国家标准公开实行文本免费在线查阅”。既要“保护版权”、又要“免费公开”,怎样保护?看来需要对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释法。
个人认为,造成此种模糊认识的根源在于国家还没有明确中国的国家标准版权到底属于谁?也就是说谁是主张标准版权保护的主体对象?中国的国家标准必须有一个主张权利的责任主体,这个责任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之外的社会独立法人。因为,总不能是政府制定版权保护的民事法律最终用来保护政府自己,这太不合逻辑。
早在十多年前曾经有独立法人主张过国家标准的版权权利,那就是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年夏,国家标准委在湖北宜昌召开过一次全国性会议,由我主持,当时的标准委主任李忠海和新闻出版署的领导都到会讲了话,会议的目的就针对当时标准盗版成风,无视知识产权,严重干扰国家标准的实施质量等问题,集中讨论国家标准的版权归属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国家标准委是受国家委托,组织制定和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的独立法人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国际惯例享有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同时,由于中国标准出版社负责标准出版工作且业务上接受国家标准委管理,因此授权该社享有标准出版物的销售和受益权。这次会议还责成中国标准出版社组织维护国家标准版权的维权活动、严厉打出盗版。会后又拨出专门经费给出版社建立和维护独立的网络销售系统。
现在看,这一举措虽然是初步的尝试,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也没能坚持下来,但毕竟是有过那么一次力图证明国家标准版权归属的探索之举。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并没有专门的标准出版机构这一环节,除了独立的标准组织之外,也没有第二个在相对独立的标准领域之内主张标准版权的人或机构存在。另外,国家标准委也没有坚持向相对独立的法人事业单位发展的走向,而是越来越成为一个专事标准化业务管理的政府机关。政府机关是公共机构,无意主张标准的版权归自己所有是可以理解的。早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就学习前苏联设立了专门的标准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业务,那时候是计划经济,“标准一经制定就是技术法规”,当然不会有版权之说。不知道今后的改革会不会还是要朝这个方向走?
由于中国的国家标准找不到主张权利的责任主体,所以对国家标准版权需不需要保护,怎样保护和保护谁?到目前为止好象还没有人做出过权威回答。国内早已存在的标准盗版、翻印、任意上网、随意编纂,漏洞百出地提供咨询和所谓的标准化服务,加之在制标准文本粗制乱造,交叉重复,低水平凑数,花了纳税人的钱交了标准报批稿就无人再负责的现象比比皆是,不知道何以改变。
其实,知识就是这样,你不尊重它,也无从获得它的尊重。任由禾田里杂草丛生,就难以指望会有好的收成。国务院严肃指出的国家标准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源究竟在哪里,值得反思。
最后想说的是,中国国家标准放弃了标准版权,可以公开、免费在网上获得,国际标准组织和国外的标准机构可不会这么做,他们也许会更严格地依法保护数百年来一直在精心保护的那点权利,尽管可以吃到中国标准的免费午餐,却绝不会拿出他们的标准免费供给我们,照样会卖他们的高价。相反,由于中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越来越高,版权纠纷将不可避免。别忘了,不尊重知识产权,违反游戏规则,正是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抡向我们头上的一根大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