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短板!制约团体标准发展
六大短板!制约团体标准发展
一、高质量团体标准供给不足
当前我国团体标准的有效供应主要表现在:一是从供给数量来看,由于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团体标准的总体数量呈现出良好的上升趋势,但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数量仍然较少;二是从技术和市场覆盖范围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市场对标准编制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纲要》也特别强调了标准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性,但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是一个逐步推进和演变的过程,这样就容易造成某些新兴行业领域出现标准育区;三是从实施影响来看,市场主体对于团体标准这一新生事物的接受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部分社会团体对实施团体标准认识不够、积极性不高,只是为了完成标准编制任务,容易导致标准质量无法保证以及标准被采纳实施的程度偏低。
二、部分团体标准水平不高,质量参差不齐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重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具备相应能力”虽未做明确说明,但从实际运作要求来看,这些“能力”理应包括团体标准制修订全盘计划、具体项目管理、标准编写、标准实施与评价改进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基础能力和经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看到,有部分社会团体过于追求发布标准带来的轰动效应和宜传效果,对标准化工作本身并没有扎实的基础,申报渠道以及研制流程(程序)不严谨、不规范,这样研制出来的团体标准存在标准编写不规范、标准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该团体标准的应用和实施,标准水平不高同时也反映了专业标准化人才短缺之现状。
三、团体标准的公信力及采信等实施激励机制尚不完善
严格来讲,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各类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企业,影响企业是否执行团体标准的主要因素包括:该标准能否有效提高本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政府监管部门是否认可本企业执行该标准、执行该标准是否能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或者不增加太多成本等。目前在对企业标准化人才建设、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团体标准第三方评价、认证认可、标准化奖励资助机制等方面,还没有形成激励企业积极主动采用相关团体标准的合力,需要构建联合激励机制让相关企业在积极实施相关团体标准上无后顾之忧。
四、地方及基层团体标准组织影响力不足
由于历史以及体制等各种因素,我国的地方或基层,甚至一些国字号的团体标准组织的影响力不够,这就造成了这些团体标准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人微言轻”。其他诸如团体标准投入产出不成比例、标准化资金短缺等均制约了基层团体标准标准化机构的积极性,这要引起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并制定有效的“政策包”,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团体标准组织要加强内功建设,从基层、民间走出更多“中国ASTM”“中国API”。
五、团体标准国际化程度低,国内国际双循环标准化人才欠缺
据前所述,我国的团体标准国际化程度较低,没有诸如美国“ASTM”和“API”这种技术组织的“高大上”权威性国际形象。同时,表面上看,我们很多社团组织以及标准化机构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并不欠缺,但具备专业标准化知识和活动的国内国际双循环综合性标准化人才短缺,这也是一些社团组织在标准发布后很难进行团体标准的宣贯、实施以及相关示范推广活动,更不用说开展团体标准国际化工作。社团如果不能发挥其宣贯、实施、推广和监管作用,团体标准就很难做到有效实施,发挥标准的真正功能和积极作用。
六、团体标准产业化程度低
由于我国的团体标准实施力度不足,标准实施的机制建设上不完善,导致我国的团体标准所对应的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程度比较低。《刚要》里也明确了加强标准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完善标准实施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努力提高我国团体标准的产业化程度,发挥标准的支撑引领作用。我们对此期待满满!因此再次强调,我们制定标准的真正目的和意义是要实施应用,团体标准的真正价值以及团体标准组织的“光辉形象”很大程度上要在高质量标准的实施应用中体现。
把标准价值放在更宽视野,瞄准经济和社会效益,标准的应用就有了较好的基础。如WTO是解决政治问题的国际框架,所需的技术支撑由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完成,其主张的标准价值是便利国际贸易和技术转化。这里技术转化也不只是技术本身,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对准标准的终极价值,可以减少为标准而标准。标准化发展要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回归初心,从标准化终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