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版权问题

2021-03-04 09:32:34 tibiao 16

标准的版权问题

一、标准是否享有版权

答案肯定的!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依法受著作权保护,也是国际通行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协议的规定,标准享有版权,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和销售。为保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出版质量,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有效保护标准版权和专有出版权,从1997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了《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先后印发了《关于重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版发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2004年,国家标准委召开了"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和扩大发行工作会议",会议重申了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是受我国《标准化法》《著作权法》及《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

二、强制性标准是否享有版权

按照《标准化法》,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余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我国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这已形成共识。《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因此强制性标准不应也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也不享有著作权。强制性标准是必须强制执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将追究法律责任。从法律效力看,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社会公众有权知晓强制性标准内容。因此,为更好地推动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公开。

三、推荐性标准文本免费公开与标准受版权保护是否矛盾

并不矛盾。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公开与否,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推荐性标准公开并不意味着标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推荐性标准免费公开是标准制定部门作为版权人行使作品发表权的体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一共有17项权利,发表权只是其中一项。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标准免费公开后人们在公开平台查阅标准时,只是浏览标准的内容,并不会影响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并不会实质性地侵害著作权。三是推荐性标准的免费公开只是版权人放弃版权中的部分财产权益,并不是对版权所有权利的放弃。标准的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仍应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四、企业标准是否同样享有版权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独创性及合法性。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独立完成,是作者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成果。企业标准是企业针对本企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只适用于制定企业,反映的是制定企业在生产方面的特殊要求。这种要求不仅仅是对“严格”的追求,特定的标准也可能是企业自行创造的体现其核心竞争力的生产标准,具有独创性,是制定企业自身的智力成果,且非官方文件,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企业标准的版权受到保护是毋庸置疑的。其次是合法性。企业标准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企业标准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标准的实施是使其制定目的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技术、生活的各个环节依照标准规范进行,国家或政府便能实现对社会公众的生活和生产活动进行有效、具体的管理和规制的目的,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标准因其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依法受著作权保护,但对标准的版权问题,应具体进行区分。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因而不应也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推荐性标准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等虽文本免费公开但版权依然受到保护,企业标准内容只要具有独创性与合法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评估所》,公益性传播,特此声明致谢)